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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186号

刘建民与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民,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付强,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负责人李贞林,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

法定代表人:许红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舵,该公司职工,男,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拐角铺村会元胡同51号,现住临城县。

上诉人刘建民因与被上诉人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对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给临城晶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荒山中是否包含刘建民的承包地、如果包含占用了多少?以及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建民之间是否有租赁合同的事实未查清,该事实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建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元、上诉人临城县西竖镇南辉山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郝 诚

审 判 员  袁景春

代理

审判员  乔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