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程清顺,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恭品,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冯要,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程清顺与被执行人孙恭品、冯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向阳
审判员 魏兴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