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魏茂恒,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头市容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路2号。法定代表人裴建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建兴。被执行人王丽华。魏茂恒诉王丽华、裴建兴、包头市容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茂恒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354763.8元(含申请执行费5145元),未执行标的354763.8元(含申请执行费5145元)。2016年8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魏茂恒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丽华、裴建兴、包头市容积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魏茂恒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美丽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