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364号
原告:河北正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宝云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董事长。
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西路。
负责人:李殿庆,经理。
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殿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正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在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