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国,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韩好斯拉图,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陈学国申请韩好斯拉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好斯拉图应支付申请人陈学国案款8679.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双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