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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053号

邓才智与湖南冰焰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比亮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才智,湖南冰焰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沙比亮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安红次,湖南连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孔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053号

原告:邓才智,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冰焰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黄田村湖南雪纳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内。

法定代表人:安红次。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慧,女,系湖南冰焰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号天怡国际青年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维。

被告:长沙比亮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中联·新天地)第6栋1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告:安红次,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湖南连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铜盆湖路1号景秀江山2栋704房。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孔勇涛,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

原告邓才智诉被告湖南冰焰新能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焰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沙担保公司)、长沙比亮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亮公司)、安红次、湖南连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壁公司)、孔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被告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星沙担保公司、安红次、连壁公司、孔勇涛、比亮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本案被告比亮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立案侦查,原告邓才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比亮公司之起诉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邓才智撤回对被告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安红次、被告湖南连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孔勇涛的起诉;

二、不准许原告邓才智撤回对被告长沙比亮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董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