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执恢11号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与黄思全、刘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黄思全,刘荣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中正街79号。负责人谢晓龙,行长。被执行人黄思全,汉族,1963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刘荣富,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思全、刘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荣富将其所有的用于借款抵押、位于成都市郫县友爱镇子云东路98号今日田园295栋-1-3层295号(建筑面积442.35㎡,房权证号为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226918和0226917号)住房抵偿给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所有,余下债务被执行人刘荣富、黄思全定于2017年1月22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荣富、黄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经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城支行同意,本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富

审判员  杨承杰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