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99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燕燕,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利东,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小波,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徐优芬,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小波、徐优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小波名下的位于的房地产。同月16日10时14分,买受人颜赛芬(公民身份号码为)以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小波名下的位于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陈小波名下的位于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装饰、室内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甬海西郊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海国用(2001)字第698号,地号为57-06-01。详见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甬忠正估(2015)法鉴字第1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数量、质量如有短少、缺陷,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和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颜赛芬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颜赛芬时起转移,室内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颜赛芬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