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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108号

诸奶孙与周进弟、夏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奶孙,周进弟,夏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6108号原告诸奶孙。委托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弟。被告夏温国。

原告诸奶孙与被告周进弟、夏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池仁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奶孙起诉称:被告周进弟、夏温国系合伙关系。两被告因经营之需于2015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牛皮。截止2015年12月1日止,两被告尚欠原告62190元,两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讫。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款项。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19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周进弟、夏温国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诸奶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周进弟、夏温国户籍证明、领款凭证及当庭提交的录音、通话记录照片等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规定,具有证明力,故予以采信并认定相应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进弟、夏温国于2015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诸奶孙购买牛皮。2015年12月1日,两被告共同出具一份金额为62190元的领款凭证交原告收执。

本院认为,原告诸奶孙与被告周进弟、夏温国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190元事实清楚。两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并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进弟、夏温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诸奶孙货款62190元及利息损失(以6219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被告周进弟、夏温国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张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