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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236号

申请人陈华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华,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高春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东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3.5829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华被执行人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