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518号罪犯林茂贤,又名林某,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茂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6158元。宣判后同案冯公怀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将林茂贤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林茂贤获减刑三次,减刑五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林茂贤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林茂贤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茂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同民事赔偿6158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茂贤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茂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