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621号
原告:余春海,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吴桂萍,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春海诉被告吴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搜索“”
余春海与吴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621号
原告:余春海,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吴桂萍,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春海诉被告吴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