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485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邢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黄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冰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