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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485号

黄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485号

原告:黄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邢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黄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冰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