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872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8号负责人龚晓虎,该行行长。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中欧大厦1幢。法定代表人祝家骅,该公司经理。被告祝阳,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刘静,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祝家骅,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祝阳、刘静、祝家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长征东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襄阳戎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樊城区长征东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华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寇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