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732号

刘学军与许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学军,许树成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刘学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许树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军与许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