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刘学军,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许树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军与许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