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努尔别克.特尔高斯,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杨德国,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杨德国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德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伊州)质监罚字(2015)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