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602号
原告:熊海军,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袁全华,男,系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
被告:杨六根,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玉泉,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建华,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军诉被告杨六根、熊玉泉、张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海军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海军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海军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建新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