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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602号

熊海军与杨六根、熊玉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海军,杨六根,熊玉泉,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602号

原告:熊海军,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袁全华,男,系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

被告:杨六根,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熊玉泉,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建华,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军诉被告杨六根、熊玉泉、张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海军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海军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海军撤回对被告张建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建新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