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1执497号

宋成有与何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成有,何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宋成有,男。被执行人何玉霞。宋成有与何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9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玉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何玉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成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玉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成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