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号院*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晨,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60号办公楼B区3楼304。
法定代表人:刘玉全。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梁金胜
代理
审判员 刘为超
代理
审判员 孟凡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