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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3800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素侠、肖传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素侠,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传槟,仝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侠,女,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凌,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传槟,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传芝,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上诉人李素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银行)、肖传槟、仝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素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素侠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

代理

审判员  赵东平

代理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