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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执491号

潘洪树与张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洪树,张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潘洪树,男。被执行人张朋,男。潘洪树与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洪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车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洪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洪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