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执恢85号

终结执行裁定王学2016执恢85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沈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6日,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沈玉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9日,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学与被执行人沈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恢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芮守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