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0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61号。负责人白立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系该行职工。被告徐建,男。被告杨春雪,女。被告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1委。法定代表人王巨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徐建、杨春雪、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
人民陪审员 张军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