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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0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徐建、杨春雪、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徐建,杨春雪,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0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61号。负责人白立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系该行职工。被告徐建,男。被告杨春雪,女。被告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1委。法定代表人王巨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徐建、杨春雪、辽宁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

人民陪审员  张军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