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伟,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杨晓林,男,198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正鸣,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光均与被执行人秦伟、杨晓林、秦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光均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的债权5.9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