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华。
委托代理人:陈星兴,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剑飞。一审
被告:郑乐强。再审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陈剑飞,一审被告郑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杨 霞
代理
审判员 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颖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