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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申77号

陈剑飞与陈华、郑乐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华,陈剑飞,郑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申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华。

委托代理人:陈星兴,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剑飞。一审

被告:郑乐强。再审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陈剑飞,一审被告郑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杨 霞

代理

审判员  程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颖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