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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453号之三

顾玉玲、石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玉玲,石磊,郭慧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玉玲,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石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郭慧静,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石磊之妻。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磊、郭慧静应承担债务150000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1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