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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恢35号

庞建军、杨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建军,杨印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庞建军,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印,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庞建军申请杨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张开执字第23号第执行裁定,冻结了杨印及刘玉玲名下存款,现因庞建军与杨印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印、刘玉玲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