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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577号

仲迎平与沈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迎平,沈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5577号原告仲迎平。被告沈东军。

原告仲迎平与被告沈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迎平、被告沈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迎平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38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300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如不还按每月2.5%计息。2016年7月26日止已经16个月,利息1532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还。

被告沈东军辩称,该借条为以前10万元借款的利息,10万元的利息我已经偿还四五万了,还差三万多,就出具了本案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沈东军向原告仲迎平借款383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到仲迎平现金叁万捌仟叁佰元整(38300元)。(3月内还清,如不还按2.5%计算)。借款人:沈东军。2015.3.26”。上述事实,有原告仲迎平提供的借条,有原告仲迎平的当庭陈述,有被告沈东军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仲迎平提供的借条,被告沈东军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5%,超出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仲迎平38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仲迎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8元,已经减半收取为379元,由被告沈东军负担(原告仲迎平已预付,待被告沈东军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8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原告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