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浩,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子星。
被执行人:孟令臻。
被执行人:杨艳芹。
被执行人:付乐安。
被执行人:夏泮清。
被执行人:吴俊梅。
被执行人:徐玉廷。
被执行人:于桂红。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子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