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昌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韩贺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成才,住伊宁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昌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2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成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