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郑芬莲被执行人金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乐柳民初字第2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向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向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向飞(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4#钞的存款人民币28701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