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经五查被执行人李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世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