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10号
原告:许传华,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束娟,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传华诉被告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自
许传华与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710号
原告:许传华,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束娟,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传华诉被告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