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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534号

左军与杨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军,杨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1534号原告左军。被告杨李锋。

原告左军与被告杨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军、被告杨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杨李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借款,被告用其所有的栖霞市文化路西富顺花园2号(复式)1单元1××号房产抵押担保。现借款到期,被告一直未还清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杨李锋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栖霞市文化路西富顺花园2号(复式)1单元1××号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李锋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讲的事实正确,我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李锋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左军借款1000000元,通过原告的账户转入被告杨李锋指定的名为牟继虎的账户中。该款为被告杨李锋还案外人牟继虎的欠款。被告杨李锋为原告左军出具借款借据,内容为:借款借据债权人左军(甲方),身份证号××,债务人杨李锋(乙方),身份证号××,一、乙方借甲方人民币1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

二、乙方所借款系甲方左军银行账号62×××80转账到乙方指定的牟继虎的银行账号62×××40,上述转账行为,甲乙双方均认可是本借据第一条的借款。

三、乙方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等等。

原告左军与被告杨李锋分别签字按印。2014年11月28日,原告将款项汇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杨李锋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将坐落于栖霞市文化路西富顺花园2号(复式)1单元1××号房产证号为栖城房字第××号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左军,并在栖霞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书号码为栖房他证栖城房字第××号,债权数额为1000000元。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后,多次找其索要钱款,被告拒付,导致原告以诉状理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左军于2014年11月28日将款项汇进被告杨李锋指定的账户,借款合同即时生效。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还款。被告杨李锋将其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利人为原告,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李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左军人民币1000000元。

二、原告左军对被告杨李锋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文化路西富顺花园2号(复式)1单元1××号房屋(房产证号栖房权证字第××号)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杨李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旭东

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

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