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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72-2号

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与熊三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熊三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邓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熊三保,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忠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