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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565号

白希兵、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希兵,陈小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白希兵,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白希兵与被执行人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2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妹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小妹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陈小妹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有购买保险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妹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妹在瑞安市内无房产登记。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妹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汽车一辆,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去被执行人陈小妹户籍所在地寻找其未果。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小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小妹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小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白希兵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5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余东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