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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执410号

白润忠与赵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润忠,赵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白润忠,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赵峰,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肇源县民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白润忠与赵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润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白润忠确认被执行人赵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润忠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润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润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志

代理

审判员  李中甫

代理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