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太友。。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友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友价值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