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47号

刘太友与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太友,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太友。。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王氏新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友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友价值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军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