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沙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黎,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庄文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建于2016年8月10日以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红岩
审 判 员 付雪玉
代理
审判员 吴松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