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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4511号

王建与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建,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4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沙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黎,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庄文飞,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娜,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合成纤维厂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建于2016年8月10日以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红岩

审 判 员  付雪玉

代理

审判员  吴松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