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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655号

高宗彬与金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宗彬,金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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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2655号

原告:高宗彬,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小祥,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宗彬诉被告金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开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