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2333号
原告:周勇军,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荣,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章义平,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妙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系被告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勇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章义平、李妙梭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2、被告章义平、李妙梭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章义平因为经商缺少资金,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3天,利息为月利率2%,章义平逾期还款按5%向周勇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周勇军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章义平人民币138.5万元,周勇军给付章义平现金61.5万元。被告章义平向原告周勇军出具《付款方式确认书》一份。2014年9月19日,章义平又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天,利息为月利率2%,章义平逾期还款按5%向周勇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章义平每月按3%支付融资顾问费、管理费,原告周勇军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章义平人民币400万元,被告章义平向原告周勇军出具《付款方式确认书》一份。2014年10月17日,章义平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章义平逾期还款按5%向周勇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章义平每月按3%支付融资顾问费、管理费,原告周勇军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章义平人民币100万元,被告章义平向原告周勇军出具《付款方式确认书》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周勇军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章义平仅按月利率3%偿还了2015年2月3日之前的利息。原告周勇军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妙梭与被告章义平系夫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章义平向原告周勇军借款,应当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也约定了借款利率,被告章义平到期后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没有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每月按3%支付融资顾问费、管理费,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超出了法律规定,但原告周勇军在庭审中要求被告章义平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周勇军要求被告章义平按月利率2%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李妙梭与被告章义平系夫妻,被告章义平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章义平、李妙梭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周勇军借款本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义平、李妙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勇军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3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利随本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章义平、李妙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伍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