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执2132号

张家港市华港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其荣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其荣钢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周建青,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其荣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冯小波,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原告张家港市华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其荣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其荣钢管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王飞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