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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5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朱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朱健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张锦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诉朱健信用卡纠纷的(2014)相商初字第0650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朱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