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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065号

郑长财、郑长宝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郑长财,郑长宝,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长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长宝。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其。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阮传富。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信锡。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长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长华。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阮棉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阮传双。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长财、郑长宝、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长财、郑长宝、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阮传富、郑长宝、叶信锡、郑长童、叶其、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郑长财及阮传庚、阮传统、阮传叶、郑长好、阮允许(均已判刑)、郑为相、阮传克、叶其鸣(均另案处理)等17人(均系苍南县灵溪镇沪山新桥村村民)组织的车队,到位于该村的新时代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以工地施工产生的泥浆要由其车队运输为借口,多次采用拖拉机堵住工地大门的手段阻扰该工地施工,向施工方敲诈勒索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赃款170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阮传富于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郑长财、郑长童、郑长华于11月17日,被告人叶其于11月12日,被告人阮棉铁、阮传双于11月18日,被告人叶信锡于12月1日,主动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长财、郑长宝、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饶某、郑某1、李某、郑某2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交易单笔查询明细表,领款凭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长财、郑长宝、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长财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长财、叶其、阮传富、叶信锡、郑长童、郑长华、阮棉铁、阮传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郑长宝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违法所得已退赔被害人,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九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长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长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阮传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信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郑长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郑长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阮棉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阮传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书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