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曰海,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田豹,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传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郑志斌,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蔡亮,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豹、王传强、郑志斌、蔡亮应承担61300,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61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立明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