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红,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克荣,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游飞林,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现强制隔离戒毒于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执行人潘利新,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飞红诉被告游飞林、潘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温瑞商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飞林、潘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飞红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游飞林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潘利新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01)有存款10300元,已予以扣划,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游飞林名下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潘利新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8年3月19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本院已通过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游飞林、潘利新在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分配指标及孳息予以冻结,限制其转让。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2000000元及利息损失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4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