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8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清。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该行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马利云,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
被告:王国龙,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
被告:王向波,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被告马利云、王国龙、王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