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负责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陆发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5216-4。
法定代表人:陆佐标。被执行人吴兰芬,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晓静,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陆敏,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陆佐标,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陆发微电机有限公司、吴兰芬、黄晓静、陆敏、陆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6)浙0382执2220号一案中已经依法将抵押物被执行人浙江陆发微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虹桥镇幸福西路110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吴兰芬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公寓1幢2单元301室的房产已经移送评估、拍卖,由于拍卖所需时间较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