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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712号

青岛艺凡国际大酒店与孙忠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艺凡国际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孙忠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艺凡国际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忠超,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忠超已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合计3278元。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