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艺凡国际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永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忠超,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忠超已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合计3278元。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