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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610号

马贵元申请执行轩雅建、轩雅明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贵元,轩雅明,轩雅健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马贵元,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轩雅明,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轩雅健,住特克斯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贵元与被告轩雅建、轩雅明宅基地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0.736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轩雅建、轩雅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